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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区“民呼我为——‘委办局长’周三接听日”:倾听群众诉求 保障“住有所居”

铜梁区融媒体中心 2小时前

5月6日,在铜梁区数字化城市运行和治理中心,“45656715”服务热线如期响起。当天,参与铜梁区“民呼我为——‘委办局长’周三接听日”活动的是区住房城乡建委土地房屋征收中心主任马良辉。她耐心倾听群众诉求,第一时间回应群众关于住房保障、拆迁安置、农村建房、公租房等方面的政策咨询。

 


“你好,我想申请公租房,咨询一下需要什么条件。”接听中,一位群众打电话咨询。

 

接到群众电话后,马良辉耐心向群众解答公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我区公租房,需要满足五个条件:一是年满18周岁;二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是符合在本区工作的规定;四是符合收入规定标准;五是符合住房规定标准。”马良辉向该群众解答了工作、收入、住房方面的具体规定。


符合在本区工作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工作)合同或持有我区营业执照或正在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区内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非我区户籍的,截止申请之日前在我区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6个月及以上(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受缴纳时间限制)。

 

符合收入规定标准: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人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倍,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倍。

 

符合住房规定标准:1.申请家庭在本区无城镇住房(包括已完成预购商品房合同备案,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属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且未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2.申请家庭申请之日前三年内在我区无住房转让行为;3.申请人父母、子女或申请人配偶的父母不具有住房资助能力。

 

“如果我租了公租房,需不需要交押金呢?”随后,又有市民询问公租房承租人是否需要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问题。

 

“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公租房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照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第25条规定,原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履约保证金根据租赁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终止合同,并腾退承租房屋的,如无其他应当承担费用的,退还保证金本金。”马良辉在电话里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在当天上午的接听过程中,马良辉认真记录、细致解答,全程用心回应每一位群众的诉求,现场能够解答的,她都一一详细回应;不能现场解答办理的,立即交办相关单位,安排专人跟进处理。

 

“我委将依托‘公租房管理信息系统’‘渝快办’‘公租房智管系统’等信息管理平台,持续加大保障性住房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切实保障民生,有效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确保群众‘住有所居’,切实增强保障对象的获得感、幸福感。”马良辉表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每一件诉求都承载着群众的期盼。区住房城乡建委将持续深化接听日活动成效,健全快速反应、闭环解决机制,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快响应、快处置,为建设宜居宜业城市筑牢住建支撑。

 

 

记者 陈刚

编辑 秦琬淇

审校 方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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