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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铜梁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补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公开征求《铜梁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补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和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论述精神,严格遵循 “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 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切实推动我区私有产权文物建筑保护利用工作落地见效,区文化旅游委牵头编制了《铜梁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补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可通过传真、邮箱、信函邮寄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6年2月16日
联系人:柴静;联系电话:023-64408607,17347958239
传真:023-64408601
邮箱:492332009@qq.com
地址: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金融大厦13楼1318室(收)邮政编码:402560
附件:《铜梁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补助经费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6年2月6日
附件
铜梁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保护补助经费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私人产权文物建筑的保护,引导、鼓励产权所有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文物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产权属于个人,且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经费,是指经区政府批准设立,文物保护工程(包括修缮、抢险加固等)完成后,由区文化旅游委报经区政府同意,区财政局按照工程预算内实际支出给予20%补助。
第四条 文物建筑的保护工程,以产权所有人出资为主,保护工程的方案和预算由区文化旅游委组织编制和审核,工程实施完成后按照区政府同意的文物修缮保护支出补助比例申请财政补助。
第五条 文物建筑的修缮保护应当遵循“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按照文物建筑主体结构不变、历史文脉不断、建筑风貌不改的原则,保存、延续文物建筑的真实历史信息。
第六条 获得补助经费支持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供工程实施前现场照片,明确建设内容和详细工程量。
(二)产权所有人保护意愿强烈,且具有良好日常维护保养计划。
(三)完成文物保护工程后能促进当地旅游、文化发展,或为其它公共功能服务。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补助经费支持范围:
(一)未取得产权所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产权不明晰或产权共有人意见不一致的。
(三)因项目建设而改变财产所有权性质的。
(四)现状基本完好,无需实施文物保护工程的。
(五)在原址上恢复重建的。
(六)建筑拆除重建的。
(七)未按照设计方案实施,改变了文物建筑风貌的。
第八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文物保护工程申报程序:
(一)产权所有人提出书面文物保护工程申请,由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报镇街同意后上报区文化旅游委。
(二)区文化旅游委同意文物保护工程申请后,组织编制《文物建筑保护方案》和《工程预算》。
(三)产权人根据《文物建筑保护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村(居)民委员会、镇街进行审核后报区文化旅游委审批备案。组织施工过程中,镇街加强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补助经费的文物保护工程验收和经费拨付程序:
(一)镇街和区文化旅游委联合组织专家验收。区文化旅游委在收到验收申请、竣工资料等相关材料后15日内启动验收,验收标准以《文物建筑保护方案》及施工备案材料为准。未通过验收不予拨付补助经费。整改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经费,产权人自行承担整改费用。
(二)产权人负责提交专家验收意见、合同、支付证明等相关资料,经所在镇街初审后报区文化旅游委复审,区财政局按区政府同意的补助比例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私人产权文物保护工程后的使用维护:
(一)以产权所有人为主,负责开展日常维护工作。产权人应每年向区文化旅游委提交书面维护报告,包括检查记录、维修内容及未来计划。
(二)镇街落实责任人,加强日常安全巡逻、监督管理。
(三)区文化旅游委加强对文物建筑保护与日常维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区文化旅游委和区财政局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补助项目相关信息。同时,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因本办法产生的一切争议,由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26年4月2日起开始实施。
来源 铜梁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