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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西片区非法金融活动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铜梁区融媒体中心 12-16 10: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依法查处非法金融活动,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在铜梁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大足区、璧山区、潼南区、荣昌区等渝西片区内发生的非法金融活动线索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举报线索所在的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负责组织非法金融活动举报线索核查,兑现举报奖励,并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电话、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及现场举报地点等。

举报受理电话:023-67572045

“重庆打非”微信公众号二维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电话、来信来访等形式,主动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线索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金融业务活动的行为。非法集资作为非法金融活动的具体表现之一,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五条  对举报线索进行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内容包括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行为或证据(如广告、合同、收据、现场照片、网络地址等);

(二)举报者提供自身真实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经查证属实认定有效。

第六条  奖励对象原则上不受户籍、职业、身份、是否与非法金融活动关联等限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举报内容已被有关部门掌握的;

(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犯罪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二)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线索核查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件举报线索受理,联名举报人共同领取奖励、自行分配。

 

第三章  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八条  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接到举报线索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判断。初步判定有效的,应按照涉非风险线索调查“九步工作法”要求交办有关单位开展核查。

第九条  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实物用品或表扬表彰等,具体方式由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确定。

第十条  奖励额度根据举报线索作用价值,分层次实施,并对举报人颁发“金融安全卫士”荣誉证书。

对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举报奖励遵循“小额分散”原则,结合案(事)件性质、涉案(事)金额、涉及区域、案(事)件影响以及举报人提供线索质量等因素,分为常规奖励、追加奖励、特别奖励和实物鼓励的方式组织实施:

(一)常规奖励

1.举报线索经所涉辖区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初步认定有效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2.举报线索经所涉辖区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初步认定有效的,被举报主体涉及人数在50人(含)以上,或涉及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二)追加奖励。举报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根据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对举报人实施追加奖励:

1.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2.涉案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

3.涉案金额在3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20000元的奖励;

4.涉案金额在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100000元的奖励。

举报线索符合本条(一)(二)款多项情形的,现金奖励采用最高额实施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三)特别奖励。对于在日常工作中,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镇街、金融机构等单位报送的排查、监测线索,不适用于常规奖励、追加奖励。上述单位从事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岗位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提供举报线索的,除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外,通报表扬相关单位。

(四)实物鼓励。对于积极参与非法金融活动群防群治工作,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或举报线索不符合奖励政策的,给予举报人宣传纪念品鼓励,颁发“金融安全卫士”荣誉证书。

第十一条  举报线索经核查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20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四章  监督及保密管理

 

第十二条  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应建立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渝西片区政府办公室或承担地方金融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建立举报保密制度,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以及伪造材料骗取冒领奖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渝西片区各区财政预算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及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来源:铜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