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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梁:双方贪杯酿祸端 双责同惩护安途

铜梁区融媒体中心 10小时前

前不久,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现场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事故双方都是酒后驾驶,其中一人还存在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当天凌晨,郭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沿铜梁城区中兴东路行驶,在铜梁区塔山西街T字路口左转时,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直行的张某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张某及其搭载的管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接警后,铜梁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事故预防及处理大队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时,民警发现双方驾驶员均面色潮红、浑身酒气,于是对二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小车驾驶员郭某呼气检测值为117mg/100ml,摩托车驾驶员张某呼气检测值为73mg/100ml。随后,民警将二人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结果显示驾驶员郭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驾驶员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3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查询二人的驾驶证及车辆状态后发现,小车驾驶员郭某的车辆因逾期未检验,已于2025年1月31日达到强制报废标准。


据了解,驾驶员郭某当晚在铜梁区淮远古韵附近某餐馆吃饭,其间喝了不少酒。驾驶员张某则是当天中午吃饭时饮酒,休息后与朋友娱乐至深夜,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摩托车搭载其朋友管某某回家。


此次事故中,驾驶员郭某转弯未让直行,承担主要责任,驾驶员张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次要责任并将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驾驶员郭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将对其立案侦查,并对其驾驶报废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处罚。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铜梁警方提醒:酒后驾驶是极其危险的行为,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驾驶员朋友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记者 濮加红

编辑 曾祚

审校 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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